郭光天 又名郭光昊,字峻民,號朴齊,福建龍溪人,生有5子。1725年首度來臺,1728年復率親族來臺,開墾大坵園埔地(今桃園縣大園鄉一帶)。郭光天第三子郭宗繫及其子孫復往南發展,於乾隆、嘉慶年間開墾芝芭里、澗仔壢(今桃園縣中壢)一帶,主要墾號為「郭樽」。郭光天第四子郭宗嘏則由大坵園往北開墾,自八里坌社取得埔地,開墾八里、淡水、五股、新莊一帶農地,在此區有田地近300甲,後捐出百餘甲田地給明志書院充當學租,又捐建新莊二所福德祠。郭宗嘏有子郭雲秀,林爽文之役,率鄉勇抵禦,後為千總,於陳周全之役戰死。郭氏古厝位在大園鄉圳頭村,今存業主圖戳、各類契字甚多。
陳宗仁 撰鄭明枝編,《郭氏宗族北臺移民拓墾史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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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縣志所載:「清雍正初,閩、漳州人郭光天,由許厝港登陸拓墾,於此地開拓一廣大面積之田園,並於其間設置市肆,以為集散場,命名為大坵園。」郭光天率眾在竹圍莊附近登陸,並定名墾地為「北窩莊」,因移居之漢民多數姓許,於是此地遂稱「許厝」,港口則稱為「許厝港」。
光天之後人又相繼招募鄉黨族戚自大坵園海岸、洽溪、芝芭里及三座厝一帶向四周開墾,拓展面積自大坵園海岸而達澗仔壢(今中壢)、洽溪、芝芭里、三座厝一帶。大園雍正年間屬淡水,後改淡水廳,光緒年間又改為台北府淡水、新竹縣分轄,其後日據時代為新竹州桃園郡大園庄,民國34年台灣光復後改為新竹縣桃園區大園鄉,民國39年改為桃園縣大園鄉迄今,目前劃分為19個村及321個鄰。
台灣土地和農業的開發,初期係以墾戶制度為中心。所謂墾戶,通常是指那些向官方申請開墾執照的「有力之家」。墾戶之中,有些利用家族的資本與人力,進行開土闢田工程。例如:桃園臺地拓墾主力郭姓家族,即是由開台始祖郭光天(1680-1749)於1728年率領族人來台拓墾,並以桃園近海的大坵園為中心,占據廣大的地權。其次,有些墾戶採取合股集資方式,成立「墾號」,共同開闢大片草地。 惟儘管資金來源不一,多數墾戶申請開墾地塊的範圍大都相當遼闊,無法自行開發。其次,官方規定墾戶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(一般以三至六年為準)將草埔墾闢成為成熟的田園,否則需放棄開墾的權利。在這些條件的限制下,墾戶通常都會從原鄉召請親友和鄰近村莊農戶前來充當佃農,並簽訂租佃生產交換關係。這些租佃契約,民間稱為「瞨耕字」、「墾批字」或「佃批」。
墾戶在簽訂租佃契約時,一般皆以業主身份,向佃農約定土地開墾的權利和義務。在多數的情況下,業主只是提供草地,由佃農自行準備開墾所需的工本,包括稻種、農具和各種生產費用。其次,業主會要求佃農在一定期間內,將草地開墾成為可以生產稻米或甘蔗的田園,否則將收回佃權。在開墾初期,由於地塊尚未成熟,收成不穩,業主和佃農通常採取分成收租方式。最常見的分成比例,稱為「一九五抽的」,即由業主抽收全年主要作物所得的15%,佃戶保留其餘的85%,作為生產剩餘。等到田地開墾成熟,可堪栽種稻米或甘蔗之後,業佃雙方另行簽訂租約,並將分成收租改為定額租粟。一般而言,一甲水田繳納六至八石稻穀(一石約合一百斤);蔗園和其它雜作則按現銀折納。至於佃作期限,大多數業主允許佃農在按期繳納租穀的原則下,繼續在原地長期耕作。這些租佃生產交換關係,即是早期以墾戶為中心的開墾制度的主要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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